北京冯氏骨康医学研究院示范基地
协议书
样 本
甲方:北京冯氏骨康医学研究院
乙方:程峰(北京冯氏骨康医学研究院示范基地)
经营地址: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
电话: 手机:18179212008
为响应国务院关于“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化纲要”,扎实推进中医药继承。“冯氏骨康堂”为使古老文化得以继承和发展,特聘请多位中医专家委员在北京成立“北京冯氏骨康医学研究院”。特向全国有志于中医发展之士开展神秘的冯氏正骨技术培训,并传授冯氏百年疗骨秘方。对有志于加盟者,均办理“北京冯氏骨康医学研究院示范基地”之授权牌匾。作为地方开展“冯氏骨康堂”中医正骨技术发展的传承依据。
双方本着平等互利、诚心合作的原侧,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,乙方在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成立“北京冯氏骨康医学研究院”的骨康、保健、按摩、理疗示范基地,达成本协议,双方应共同遵守。
1.乙方认同甲方倡导的经营理念、营运模式和工作任务,自愿建立北京冯氏骨康医学研究院的骨康、保健、按摩、理疗示范基地。该示范基地以区、县级行政管辖权为区域保护。
2.乙方签订协议后享有冯氏骨康医学研究院的中医技术、产品推广经营权和市场开发权,共同推进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。
3.乙方在当地办理营业执照,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方可正式开业,乙方向甲方提供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,授权颁发北京冯氏骨康医学研究院示范基地牌匾,进行统一管理。
4.乙方从事示范基地的经营,必须遵守本协议,合法从事经营活动,实行自主经营,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的原侧管理。甲乙双方互不承担经营期间和经营前后的所有债权债务、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。
5.甲方的解除权:
当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甲方有权利解除本协议。
A.对本协议,营运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法时。
B. 停止营业时。
6.协议时间: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,协议期满后乙方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申请续约,续约不收任何费用。
7.其它:本协议未尽适宜,双方可协商解决。本协议一式两份,甲、乙双方各执一份。
甲方:北京冯氏骨康医学研究院
法定代表人: 签订日期:
乙方:程峰(北京冯氏骨康医学研究院示范基地)
法定代表人: 签订日期: